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103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偕得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乙○○○聲請對債務人偕得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甲○○、偕得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㈠債務人甲○○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㈡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7月8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對債務人偕得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請求之事實及理由,及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債務人偕得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聲請難認為合法,併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