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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1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6149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赫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赫麗有限公司業於九十七年一月八日經授中字第0973463712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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