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800號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合澤企業有限公司、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合澤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秀 倪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 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