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05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0598號
- 債權人
- 甲○○
1號1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國鋼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弘國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應指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年、月或日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