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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2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2352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文全即祥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債權人據以請求之支票為指名票據,債權人應提出依背書轉讓取得票據權利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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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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