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債 權 人 展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瀧鑫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瀧鑫工業有限公司業於 96年12月27日經授中字第0963334625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 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