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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55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5519號

債權人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澐綺實業有限公司、澐吉利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澐綺實業有限公司業於97年8月26日經授中字第0973293052號、澐吉利實業有限公司業於97年8月25日經授中字第0973293051號函准解散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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