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04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0404號
- 債權人
- 甲○○
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松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松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確認「乙○○」僅為「松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或為本件之債務人。
(三)利息部分之請求利率為何 (並應表明為年息、月息或日息)。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