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1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1102號債 權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債務人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相關文件。 (二)對債務人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及乙○○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如非本件債務人亦應陳報敍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