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1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1102號
- 債權人
-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相關文件。
(二)對債務人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及乙○○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如非本件債務人亦應陳報敍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