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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11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1102號

債權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相關文件。

(二)對債務人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及乙○○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如非本件債務人亦應陳報敍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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