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1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 原告
    乙○○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溢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金溢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1602號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溢祥企業有限公司、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金溢祥企業有限公司業於97年2月4日經授中字第0973169309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徐玲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