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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5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統一蘭陽藝文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5753號債 權 人 統一蘭陽藝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麥之鄉推廣中心、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部分,應表明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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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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