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5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6528號
- 債權人
- 鋐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才生國際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本件債權人乃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各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