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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穗億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6646號債 權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穗億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大億包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 本件債權人乃本於各別之請求權,請求各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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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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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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