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6747號債 權 人 協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清輝即億陽企業社、兆陽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兆陽工業有限公司業於 97年11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73348720號函准解散在案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