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607號債 權 人 鴻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眾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97年4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依職權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㈠債權人鴻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宏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乙○○」、㈡債務人眾鼎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台中市南屯區○○○路350巷38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南屯區○○○○路350巷3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