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 債權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鉑強實業有限公司、丙○○、乙○○、
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狀載債務人鉑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