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E、聲請對債務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債 權 人 E世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4月15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一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確認債務人係總瑩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及楊碧玲等二人,或僅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一人,(三)陳報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其有法定代理權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97年4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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