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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

債權人
福鐵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湧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係湧泰工程有限公司及甲○○等二人或僅湧泰工程有限公司一人。

(二)陳報債務人湧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其有法定代理權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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