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157號聲 請 人 通業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敘明聲請人取得票據權利之事實 (因非票據權利人不得聲請公示催告,又本件據以聲請之支票為記名式票據票載受款人為「國立台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該票據權利須票載受款人以背書及交付方式始得轉讓,故非自票載受款人或其後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