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1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157號
- 聲請人
- 通業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敘明聲請人取得票據權利之事實 (因非票據權利人不得聲請公示催告,又本件據以聲請之支票為記名式票據票載受款人為「國立台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該票據權利須票載受款人以背書及交付方式始得轉讓,故非自票載受款人或其後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