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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21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213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長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甲○○
相對人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戊○○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11213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計算至清日止 )  │(百  分  比)│                │    │
├──┼────────────┼─────────┼───────────┼───────────┼───────┼────────┼──┤
│001 │95年6月2日              │44,500,000元      │97年6月2日            │97年11月2日           │三點七五      │   無           │    │
├──┼────────────┼─────────┼───────────┼───────────┼───────┼────────┼──┤
│002 │95年6月2日              │2,500,000元       │97年6月2日            │97年11月2日           │四            │   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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