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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61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610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依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乙○因聲請相對人依葳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查本件之相對人依葳有限公司為支票發票人因就支票發票人並無準用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人不得遽行對其聲請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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