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75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757號
- 聲 請 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 對 人
- 新樂園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之1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新樂園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票
-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其營業地在台北市中正區,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