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17號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協超實業有限公司、甲○○、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狀載相對人協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