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7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747號
- 聲請人
- 歌美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4月24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120,000元,到期日96年11月30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