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丁○○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聲請對於相對人家佳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家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851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家佳有限公司、乙○○、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家佳有限公司業於96年11月19日經授中字第096330843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於文到14日內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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