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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8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851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家佳有限公司、乙○○、甲○○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家佳有限公司業於96年11月19日經授中字第096330843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於文到14日內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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