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5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4535號
- 聲請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新谷濟企業有限公司(原名:谷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其中之肆拾捌萬玖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2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1,600,000元,到期日97年1月4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