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6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5685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日光影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其中之貳佰陸拾壹萬伍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19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5,00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本票,票上並未記載約定利率,聲請人除超出以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如主文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