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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7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5712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伊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1號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乙○○、伊榮企業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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