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8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5853號
- 聲請人
- 永興證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台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