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8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5853號

聲請人
永興證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台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