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17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億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中文日期轉換■, ■片語■(簽發)之本票內載憑 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中文金額轉換■元, 其中之■中文金額轉換■元 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中文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片語■(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日期轉換■ ,■片語■(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 金額■金額轉換■元,到期日■日期轉換■或未載 ,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片語■(票一)、民事訴訟法 ■片語■(票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