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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9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952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乙○○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12月7日經府產業商字第0969160972號函准合併解散,請補陳相對人合併解散後之存續或新設公司之㈠公司名稱、設立處所,㈡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提出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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