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9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952號
- 聲請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乙○○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12月7日經府產業商字第0969160972號函准合併解散,請補陳相對人合併解散後之存續或新設公司之㈠公司名稱、設立處所,㈡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提出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