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8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8750號聲 請 人 中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通全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㈡確認相對人公司名稱(狀載相對人名稱與附表、本票記載不符),如有變更並應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