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901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9016號
- 聲 請 人
-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 對 人
- 甲○○
-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本票無記載,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司票字第901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6年7月2日 │500,000元 │96年10月5日 │96年10月5日 │379855 │ │ ├──┼───────────┼─────────┼───────────┼───────────┼────────┼──┤ │002 │96年7月7日 │500,000元 │96年10月5日 │96年10月5日 │37985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