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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21號

原告
東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與被告偉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80,120元,

惟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3,661,1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原告僅繳納29,611元,尚欠

7,7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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