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21號
- 原告
- 東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與被告偉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80,120元,
惟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3,661,1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原告僅繳納29,611元,尚欠
7,7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