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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2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22號
原   告
統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被   告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原證一工程合約書及原證二發票存根聯之原本到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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