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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2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29號

上訴人
暢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長江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2,52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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