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上訴人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吉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43號上 訴 人 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吉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因97年度建字第1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89,98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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