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建字第155號 原 告 元貞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己○○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 律師 被 告 盛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 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原告負擔。 事 實 壹、原告訴之聲明: 確認訴外人戊○○即友仲工程行對被告「ICRT-B區溼式輕質灌漿隔間工程」、「ICRT-B區天花板工程」、「富宇─雪梨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三期」、「富宇─明道國際花園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一期」之工程款債權在新台幣(下同) 737,830元範圍內存在。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元貞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元貞公司)、丙○○、己○○分別對於訴外人戊○○即友仲工程行有工程款債權737,830元、166,080元、241,750元、330,000元之債權,皆為戊○○之債權人。查戊○○與被告間訂有工程承攬契約書,且由其承攬之「ICRT-B區溼式輕質灌漿隔間工程」、「ICRT-B區天花板工程」、「富宇─雪梨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三期」、「富宇─明道國際花園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一期」工程皆已完工,被告尚有工程款737,830元未給付予戊○ ○,爰依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工程款債權,經本院核發97 年度執梅字第69084、69093號執行命令,豈料被告否認戊○○對其有系爭工程款債權存在,向本院聲明異議,原告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確認如聲明所 示。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所提出之房屋修繕單日期係從96年3月23日至96年9月2 日,均在96.12.25工程估驗請款明細表(估驗期數8)之前 ,依工程估驗請款明細表之記載,如有代工修繕均會在該期明細表記載或扣除,而96.12.25工程估驗請款明細表均無記載,是被告將該單據重複提出顯非實在。 2.戊○○既已領取「ICRT-B區溼式輕質灌漿隔間工程」保留款2 分之1,足證該工程已全面完成,被告並已取得執照,何來代工修繕費85,050元。且戊○○於97年1月3日領款同時,被告尚將19B16、9B21牆面不平修改工程代工修繕2,5 00元,自257,894元中扣除,可以證明在97年1月3日前若有代工 修繕費,均會扣除。 3.「ICRT-B區溼式輕質灌漿隔間工程」及「ICRT-B區天花板工程」之保留款於97年1月3日僅剩381,659元【000000-000, 550(匯款巨高公司) +7,1660=381,659】,如扣除被告所抗辯兩項代工修繕費合計230,580元(96年3月23日至96年9月2 日),僅剩餘保留款為151,079元,如何能讓戊○○領回 257,894元,足見被告抗辯代僱工修繕支付顯非實在。 4.被告主張扣除代僱工修繕「富宇-明道國際花園室內天花板 裝修工程」所支付費用87,000元,惟被告未提出修繕通知、工程估驗請款明細表,又所提維修費與請款單無日期、戶別、戶名,被告代僱工修繕所支付費用顯非實在。 二、被告則以: ㈠戊○○施作之「ICRT-B區溼式輕質灌漿隔間工程」、「ICRT-B區天花板工程」、「富宇─雪梨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三期」、「富宇─明道國際花園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一期」四項工程,工程款皆已領取,雖有保留款分別為 515,787元、71,659元、38,848元、70,400元。然因戊○○另對訴外人巨高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巨高公司)負有債務,系爭工程款於97年4月於197,582元範圍內受本院執行命令扣押,被告並於同年 9月收受本院核發之收取命令後匯款197,550元(含 利息、執行費)予巨高公司。 ㈡另因訴外人戊○○於領完工程款後即違反承攬契約之規定,未於被告催告之96年5月8日前為瑕疵修繕,被告不得以只好另外雇工施作,再就代戊○○修繕部分扣款,分述如下: 1.ICRT-B區濕式輕質灌漿隔間牆工程,保留款515,787元:依雙方合約第6條第2項規定:「保留款伺全面完成且甲方(被告)業主使照取得後,核退1/2,依交屋進度比例,核退1/2。」因而戊○○於96年12月25日被告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後已領取保留款二分之一,即257,894元。再扣除支付巨高公司 扣押金額197,550元,僅剩餘60,344元,再扣除被告代雇工 修繕所支出之費用85,050元,戊○○已無保留款可得請領,並尚欠被告修繕工程款。 2.ICRT-B區天花板工程,保留款71,659元: 因訴外人戊○○所承攬「濕式輕質灌漿隔間牆工程」及「天花板工程」皆屬 ICRT-B區建物之部分工程,因而二者購屋者所反應之瑕疵修繕部分皆記載於同一份記錄內,修繕金額為145,530元,戊○○已無保留款可得請領。 3.富宇-雪梨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三期,保留款38,848元:因簽約時,被告已先預付140,800元工程款讓戊○○先訂貨 ,因而第一期未扣保留款,本工程之保留款應僅餘24,768元。而戊○○就「ICRT-B區濕式輕質灌漿隔間牆工程及天花 板工程」尚欠被告代雇工修繕之工程款,因而被告就本次保留款中予以抵銷。 4.富宇-明道國際花園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一期,保留款為70,400元: 明道國際花園購屋者反應有瑕疵而由被告雇工代為修繕工程金額共計87,000元,有住戶簽具報修單為憑,被告經扣抵後尚有不足,已無保留款可以請求。 ㈢而「ICRT-B區溼式輕質灌漿隔間工程」及「富宇ICRT-B區天花板工程」之被告代工修繕費85,050元及 145,530元,之所以未記載於工程估驗請款單中,係因戊○○早已先行請款,而製作工程估驗請款單時瑕疵尚未修補完成,代修繕之包商亦未前來請款,且有保留款足已扣抵,自無須於工程估驗請款單中扣抵。又被告於97年1月3日讓戊○○領回2分之1保留款,亦係因代修繕之包商尚未前來請款,且有保留款足已扣抵,故必須依約讓其請領2分之1保留款。 ㈣綜上所述,被告另行雇工施作所支出之費用早已超出剩餘保留款金額,故已無保留款餘額可供執行,原告仍聲明確認戊○○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存在,自有未合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 原告元貞公司、丙○○分別以其對於戊○○有債權,聲請假扣押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經本院核發97年度執梅字第69084、69093號執行命令,被告對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收受通知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提起本件確認訴訟。 肆、本件關鍵爭執: 戊○○對被告有無至少737,830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 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債權人對前開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第12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依同法第一百二十條對於異議之第三人提起訴訟,此訴訟之性質若何,當視執行法院已否發收取命令為斷;如已發收取命令時,債權人無庸依民法上代位之手續,得於自己名義以異議之第三人為對相人,按一般規定提起「給付之訴」;如在未發收取命令,僅發禁止命令之前,祗能提起「確認之訴」,蓋禁止命令僅禁止債務人及第三人處分債權或其他財權,債權人尚不得請求第三人給付。是第三人於收受扣押及收取命令後均未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此項對第三人之逕為強制執行,雖係本案之執行事件所衍生,且關係密切,但為另一執行事件,係以換價命令為執行名義,第三人已成為債務人之地位,是債權人仍得以該第三人為「債務人」身份,依同法第115條之規定,就該「債務人」對於另一「 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400第2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復明定有既判力,則主張抵銷之當事人就其主張抵銷之債權及數額確實存在之事實自負有舉證責任。 二、查本件被告主張訴外人戊○○施作之「ICRT-B區溼式輕質灌漿隔間工程」、「ICRT -B區天花板工程」、「富宇─雪梨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三期」、「富宇─明道國際花園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一期」四項工程,工程款皆已領取,雖有保留款分別為515,787元、71,659元、38,848元、70,400元 。然因戊○○另對訴外人巨高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巨高公司)負有債務,系爭工程款於97年4月於197,582元範圍內受本院執行命令扣押,被告並於同年9月收受本院核發之收取命 令後匯款197,550元(含利息、執行費)予巨高公司。至於 其他保留款,則因戊○○施作之上開工程留有諸多瑕疵,致被告必需自行雇工施作修繕,因此所支付予進行修繕工程者款項已逾上開保留款金額,故戊○○對被告已無保留款請求權,是乃以被告對戊○○之瑕疵修補請求權抵銷戊○○對被告之工程保留款請求權之意,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就其對戊○○之瑕疵修補請求權存在之事實,自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 三、關於被告於收受本院核發收取命令後,已將戊○○對被告之保留款中197,550元,支付予訴外人巨高公司一節,業據本 院調取執行卷(案號:97年度執全助字第227號)查明屬實 。 四、次查,被告另行雇工修繕訴外人戊○○承包工程瑕疵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現場監工人員庚○○及施作瑕疵修繕工程者辛○○到庭證述甚詳(證詞詳見本院98年2月18日言詞辯 論筆錄),其中辛○○並係具結後證述,如為虛偽陳述,將受偽證罪之追訴,應足以擔保其證詞之真正。且被告亦提出相關工程備忘錄、報修單、檢修單等多件在卷可憑,堪信被告上開辯解為真正。 五、原告徒憑被告所提出之房屋修繕單日期記載、戊○○已領取「ICRT-B區溼式輕質灌漿隔間工程」保留款2分之1,被告主張扣除代僱工修繕「富宇-明道國際花園室內天花板裝修工 程」所支付費用87,000元,未提出修繕通知、工程估驗請款明細表,又所提維修費與請款單無日期、戶別、戶名等等質疑被告所辯不實在。惟查: ㈠ICRT-B區濕式輕質灌漿隔間牆工程,保留款515,787元部分: 依被告與戊○○之工程合約第6條第2項規定:「保留款伺全面完成且甲方(被告)業主使照取得後,核退1/2,依交屋 進度比例,核退1/2。」因而戊○○於96年12月25日被告取 得建物使用執照後已領取保留款二分之一,即257,894元。 再扣除支付巨高公司扣押金額197,550元,僅剩餘60,344元 ,再扣除被告代雇工修繕所支出之費用85,050元,戊○○已無保留款可得請領,並尚欠被告修繕工程款。 ㈡ICRT-B區天花板工程,保留款71,659元部分: 因訴外人戊○○所承攬「濕式輕質灌漿隔間牆工程」及「天花板工程」皆屬ICRT-B區建物之部分工程,因而二者購屋 者所反應之瑕疵修繕部分皆記載於同一份記錄內,修繕金額為145,530元,戊○○已無保留款可得請領。 ㈢富宇-雪梨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三期,保留款38,848元部分: 因被告與戊○○簽約時,已先預付140,800元工程款讓戊○ ○先訂貨,因而第一期未扣保留款,本工程之保留款應僅餘24,768元。而戊○○就「ICRT-B區濕式輕質灌漿隔間牆工 程及天花板工程」尚欠被告代雇工修繕之工程款,因而被告就本次保留款中予以抵銷。 ㈣富宇-明道國際花園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一期,保留款為70,400元: 明道國際花園購屋者反應有瑕疵而由被告雇工代為修繕工程金額共計87,000元,有住戶簽具報修單為憑,被告經扣抵後尚有不足,已無保留款可以請求。 ㈤而「ICRT-B區溼式輕質灌漿隔間工程」及「富宇ICRT-B區天花板工程」之被告代工修繕費85,050元及145,530元,之所 以未記載於工程估驗請款單中,係因戊○○早已先行請款,而製作工程估驗請款單時瑕疵尚未修補完成,代修繕之包商亦未前來請款,且有保留款足已扣抵,自無須於工程估驗請款單中扣抵。又被告於97年1月3日讓戊○○領回2分之1保留款,亦係因代修繕之包商尚未前來請款,且有保留款足已扣抵,故必須依約讓其請領2分之1保留款。 ㈥原告主張之單據日期、記載不明讓戊○○領取保留款等節,僅係被告內部作業流程及精細程度問題,果係被告作假,則涉及違反相關法律(如業務登載不實、詐術逃漏稅等),衡情應無僅為區區540,280元(000000-000000=540280)而干犯刑章之理。 ㈦況與系爭工程保留款關係最密切之訴外人戊○○(如其對被告確有保留款可領取,至少可到庭主張,如因而獲致有利之認定,致少有減少其債務總額之效果),屢經本院通知、裁罰及拘提均不到庭,亦足顯示其對於被告以對其之修繕瑕疵請求權抵銷其工程保留款請求權,並無爭執。 ㈧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所辯為可採,原告主張訴外人戊○○對被告尚有工程保留款737,830元,不足採信。 陸、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