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元貞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丙○○、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貞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盛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7,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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