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7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邱炳璋即立泓企業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 複代理人 莊淑君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6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