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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被告
    邱炳璋即立泓企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7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邱炳璋即立泓企業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 複代理人  莊淑君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6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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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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