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80號
- 上訴人
- 快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97年度建字第180號給付工程
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720,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80號
上訴人與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97年度建字第180號給付工程
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720,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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