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號上 訴 人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元結構鋼材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建字第5 號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7,6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