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4號原 告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 黃琪雅 律師 被 告 台康工程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丙○○ 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