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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楊國精

  • 當事人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台康工程有限公司之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4號原   告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 黃琪雅 律師 被   告 台康工程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丙○○ 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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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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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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