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4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康工程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