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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號

上訴人
華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捷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0號
2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建字第7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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