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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弘記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5號上 訴 人 弘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建字第8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57,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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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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