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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93號

上訴人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鄭淑美
上訴人
聖積國際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5,708元,應徵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2,536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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