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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9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成易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本訴及反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即反訴被告請提出97年12月2日庭陳之證物原本,並陳報收受97年8月5日反訴狀繕本送達時間。被告即反訴原告請提出重新製作之訂金新臺幣40萬元之統一發票原本或相關證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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