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9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昌 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成易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秋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本訴及反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即反訴被告請提出97年12月2日庭陳之證物原本,並陳報收受97年8月5日反訴狀繕本送達時間。被告即反訴原告請提出重新製作之訂金新臺幣40萬元之統一發票原本或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