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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簡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龍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建簡字第1 號

(原案號:96年度建字第15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9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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