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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林宗成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告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091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長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後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暨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基準日為民國96年12月29日,並已依法向財政部申請合併許可獲准。)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5月25日;讓與登記日期:97年1月2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8,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5月25日至135年5月24日止 。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長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嗣全部抵押物於95年6月1日因辦理信託財產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人長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95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44,500,000元、2,500,000 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97年6月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47,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簡易庭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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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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